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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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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黄某,女,25岁,系穗兴服装公司的车缝工,1994年5月9日入该单位,原从事个体经营而未入过单位工作,其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三年。1995年4月20日梁某左眼患了黄斑变性,经治疗病情虽然稳定,但视力只有0.5,不能矫正。黄某9岁时右眼受过伤,现矫正视力只有0.1.由于她视力差,不能从事原车缝工作,单位另安排她当门卫,但她认为不适合而不上岗,故单位在其医疗期届满后的第10天(即同年7月30日)解除其劳动合同。黄某认为单位没有预先通知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遂与单位发生争议。

  专家评析:

  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又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的规定,单位给黄某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是正确的。按黄某的身体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单位是可以在黄某医疗期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但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方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Tags: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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