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网 | 司法解释 | 合同范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劳动合同法实务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规
  • 劳动合同法立法
  • 劳动合同法培训
  • 劳动合同法论坛
 >> 最新文章
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高违约金挤进合同能拴住人才吗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销售副总跳槽遭索赔10万
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
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
20年老员工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仲
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劳动合同
短期工被末位淘汰状告单位 法院判
 >> 阅读排行
20年老员工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仲
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
短期工被末位淘汰状告单位 法院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员工主动辞职 请求经济补偿未获支
公司销售副总跳槽遭索赔10万
本案劳动解聘行为是否有效
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劳动合同
 >> 推荐文章
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劳动合同
短期工被末位淘汰状告单位 法院判
本案劳动解聘行为是否有效
员工主动辞职 请求经济补偿未获支
本案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用工20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
雇员未经培训上岗受伤致残 单位被
农民工城市遭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赔
江苏吴江乙肝歧视案开庭 离职是否
不能证明员工无故缺勤 用人单位被
当前位置:劳动合同法网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浏览文章

农民工城市遭车祸身亡 法院判决赔偿“同命同价”

作者:李亚钦 张中梅    来源: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22日
        张某虽系农业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车祸身亡后,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按“同命同价”原则判决赔偿有关损害费用。

    张某生前系河南省南阳市某厂合同制工人,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有稳定的收入,并在该厂居住。宁夏吴忠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拥有东风EQ4153C半挂货车一辆,韩某为其实际控制人。2006年10月2日,韩某雇佣的司机何某驾驶该车行至河南省249省道347Km+400M处,与骑自行车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将张某轧死。张某亲人遂将韩某及其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韩某辩称:张某系农业户口,应按农业户口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是农业户口,但他自2002年3月1日以来至今一直在南阳市居住,与南阳某厂签订有长期劳动合同,并且有稳定的收入,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体现同命同价原则。

    故法院最终判决韩某及运输公司赔偿张某亲人196161.8元,其余58720.6元由张某亲人承担。

Tags: 劳动合同法案例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被炒只因脸上长痘 原告获5509.7元报酬
下一篇:米果公司告离职员工返还游戏软件源代码败诉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2006-2008 劳动合同法网 www.ldht.org 粤ICP备06079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