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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案开庭 培训赔偿金成庭审焦点

作者:佚名    来源: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22日
    29岁的周昌明原是空军的一名飞行员,曾舍身抢救过落水儿童。两年前转业后,他成为中国货运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副驾驶员。因不满公司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周昌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裁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后,他又被邮政航空告上了法庭。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今年3月,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

    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邮政航空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逼他超时飞行。经过劳动仲裁后,邮政航空不服,于5月21日将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更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由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九十多万元。周昌明同时也提出了反诉。

    据邮政航空诉称,2005年3月7日公司与周昌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都作了约定。周昌明在合同履行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个人所得税从次月的工资扣缴,因周后来无法正常履行职务,个人所得税无法从工资收入中扣缴,所以才从其夜间飞行小时费中扣缴。另外因周昌明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去其他企业借调飞行员代为履行职务,为此支付巨额费用,周昌明应该为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被告代理律师张起淮介绍,周昌明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邮政航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还强迫其签订不公平协议的情形下,周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周昌明并不是跳槽,因为目前根本还没有接收他的下家。

    周昌明告诉记者:“我曾书面说明过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公司不同意我走,只要能够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以合同规定为理由,给我一个应该留下、值得留下、敢于留下的理由,我将努力工作,不再言辞职之事;如果不能给我理由,不能够服众,那么请遵守合同、讲道理,同意我走。”

    在今天的庭审中,周昌明说,他来邮政航空以前本身就是飞行员,公司在他身上花费的培训费最多也就是3万多元。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为了跳槽,而是因为公司违约,因此,他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庭今天把另外两个飞行员跳槽案与周昌明案合并审理。所不同的是,这两名飞行员是原告(周昌明是反诉的原告),被告同样是邮政航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张起淮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表示,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纠纷频发,人们在看待这类案件时,应该区分过错责任,有的是混合责任,有的是单一责任,即有的是航空公司的责任,有的是飞行员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不能把这类案件的责任归咎为同类责任。

Tags: 劳动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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