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网 | 司法解释 | 合同范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劳动合同法实务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规
  • 劳动合同法立法
  • 劳动合同法培训
  • 劳动合同法论坛
 >> 最新文章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专家解释:之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常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趋向及对
常凯: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
网上访谈: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新解读
“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常凯:劳动合同法,应对还是执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的格式
 >> 阅读排行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劳动法专家:今年清退,成本较低
常凯:新劳动合同法下的“雇主策
上海劳动保障局在线解读劳动合同
浅议《劳动合同法》的若干疏漏
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焦点
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的格式
劳动部官员解读新合同法称有过渡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实录张世诚讲
常凯:劳动合同法,应对还是执行
 >> 推荐文章
常凯:新劳动合同法下的“雇主策
劳动合同法大考
当前位置:劳动合同法网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各界解读 >> 浏览文章

“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6日

  劳动部官员深圳解读劳动合同法  

  “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  
  
  新华社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说,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订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订出来的,不能是企业说了算,把标准制订得高高的,故意让员工完不成。

Tags:解读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新解读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2006-2008 劳动合同法网 www.ldht.org 粤ICP备06079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