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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四)

作者: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4日
四、关于经济补偿

按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一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
Tags: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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