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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五)

作者: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4日
五、关于集体合同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第一节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有些意见认为,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一步加以充实。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这一节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1)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2)增加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3)增加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
Tags: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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