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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七)

作者: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4日
七、关于过渡条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没有对过渡条款作出规定。有些意见认为,应对本法施行之日前订立并在本法施行之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次数计算以及经济补偿计算年限等情形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十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Tags: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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