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网 | 司法解释 | 合同范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劳动合同法实务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规
  • 劳动合同法立法
  • 劳动合同法培训
  • 劳动合同法论坛
 >> 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今天表决 再次修改
劳动合同法四审稿全文
全总通报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实录
本站发布: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 努力寻求劳资诉求契合
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新闻发布会通
 >> 阅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
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
劳动合同法草案今天表决 再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四审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新闻发布会通
劳动合同法四审,即将颁布
劳动合同法 努力寻求劳资诉求契合
 >> 推荐文章
全总通报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实录
劳动合同法 努力寻求劳资诉求契合
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新闻发布会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审
劳动合同法三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
当前位置:劳动合同法网 >> 劳动合同法立法 >> 立法进程 >> 浏览文章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二)

作者: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4日

二、关于培训职工的服务期协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有些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有些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还有半脱产或者时间不足一个月却花费高额培训费用等情况。有些意见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Tags:三审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一)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三)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2006-2008 劳动合同法网 www.ldht.org 粤ICP备06079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