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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三)
三、关于经济性裁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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