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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六)

作者: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4日
六、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有些意见认为,按照这一款后一句的规定,劳务派遣中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都要续签,而且还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符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灵活用工的特点,建议再作慎重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中“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一句。
Tags: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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