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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一)
前几天拿到了劳动合同法三审稿全文,三审稿相对于二审稿作出了如下的修改: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有些意见认为,按照草案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前订立。本法应针对以上不同情况,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防止产生纠纷。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1)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2)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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