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预计本月即将出台
新条例只是重申了《劳动合同法》原有内容,并予以拾漏补缺,仍与此前企业界和经济学界放宽用工自由的要求相去甚远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徐凯】实施九个月之后,备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即将面世。
9月3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通过稿)。《财经》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条例有望在本月内对外公布。届时,国务院法制办将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此前,5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财经》记者获悉,相比征求意见稿,条例通过稿条款从45条缩减为40条。国务院法制办一官员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根据国务院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另据了解,这次修改将集中在具体措辞上,条款主要格局不会再有大的改动。
微调劳资关系格局
《财经》记者获知,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通过稿增加了条款,对劳资关系的格局进行了微调。
由于增加了企业裁员的成本,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最被资方关注的内容,多被解读为资方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征求意见稿因此列出了14种情形,表明用人单位可在相关情形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这14种情形,本身并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只是对原有条文规定的一种梳理。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看来,“实际上是掐头去尾,将劳动合同法法条的前提和后果都去掉,剥离出这些条款。除了向用人单位解释了一下原有条文外,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在通过稿中,这个条款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扩展为所有的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针对劳方提出的意见,条例通过稿增加了一个条款,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这13种情形亦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增加这个条款,是为从形式上达到平衡。”郭军说。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有专门的特别规定。由于劳务派遣在中国广泛应用,因此,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亦牵动各方神经。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Fesco)等企业就曾上书反对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的对于劳务派遣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试图定义劳务派遣岗位。根据征求意见稿,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这个定义引起诸多争议。Fesco就认为,草案实质上是进一步缩小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岗位的规定,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
鉴于此,通过稿中取消了这个条款,搁置劳务派遣岗位的定义。通过稿当中,这是倾向于资方所作的相当有限的调整。
但与此同时,通过稿增加了对劳务派遣时间的限制。条例通过稿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分析,增加这个条款,意义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块,通过稿增加了一些明确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不制定职工名单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复杂博弈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宏观经济形势也走到出口减速、成本上升的关口,中小企业面临转型困境。企业界和不少经济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不但将增加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同时对用工自由的限制也将在很大程度对就业状况形成负面影响,因此,企业界和经济学界始终呼吁决策层对此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地,不少劳动者也认为《劳动合同法》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真正达到保护劳工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很大程度上,条例的出台正与此有关。但纵观条例通过稿,除了重申《劳动合同法》原有内容外,还在此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法》拾漏补缺,仍与此前企业界和经济学界放宽用工自由的要求相去甚远。
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告诉《财经》记者,相比法律,实施条例只能在操作性和某些细节上做了调整,“不会改变《劳动合同法》的大方向”。
有劳动法专家认为,条例通过稿的格局显示了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方强势的谈判能力。郭军则表示,劳动合同法至多是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其影响远小于人民币升值、全球经济衰退以及能源成本上升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位阶决定了条例只能补充和解释,不能改变劳动合同法的任何规定。”郭军说。
对此,劳动法专家陈步雷表示,《劳动合同法》的政策目标应当是建立合理的劳动力定价机制,但是由于中国社保政策不够完善,最终决策层选择了相对干预过度的路径。
陈步雷表示,目前的制度架构表现为行政干预过度,而政府责任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其具体表现是,对于劳资双方刚性约束太多,以致自治空间太小,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由。而干预过度另一面的表现便是,仅有惩罚性措施,而激励性引导性规范严重不足。与此同时,惩罚性措施多不得力,且多针对企业,对于最应负起责任的政府,反而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
陈步雷还指出,要使这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是政府理清自己的职责,保护劳工权利;另一方面是发挥市场机制,保证企业的用工自由。而这一切,将依赖于政府职责认真履行和社保体系的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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