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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企业招用毕业生实习见习应签合同

作者:马汉青    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7日

■不签合同或需付双倍工资;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要担责■广东也将率先规范在校生实习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双方都无实际用工意向,也属“事实劳动关系”?时下,常有一些企业招用非在校学生当“实习生”、“见习生”,对此,广东一些劳动关系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可能要为此付

出高昂代价,今后必须加以规范。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的活,但双方并无实际用工意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也多是抱着增长经验的想法。实习、见习期满,大家互不拖欠、各走各路。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用工,既包括对劳动者的实际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如果是在校学生,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

按照《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事实上,企业内不完善的实习、见习管理,对其生产经营也形成潜在的风险。比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见习生”发生工伤事故(包括上下班途中车祸),用人单位也要负相应责任。

为此,林景青提醒,今后用人单位招用各种短期的“实习生”、“见习生”,除在校生外,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规范办法,广东将率先进行探索。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招用毕业生来实习、见习,会不会让未就业的大学生少了一个机会?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认为,招用这类实习生、见习生,有些单位出发点很好,但的确也有些用人单位只是想利用廉价劳动力。毕业生不同于在校生,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如果对此不予以规范,会给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其强势地位的空间。当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关的就业促进措施,确实值得研究。

Tags:劳动合同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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