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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劳动合同法不是洪水猛兽

作者:王毕强 丁晓琴    来源:经济观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18日

  曾直接参加《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对这类法律有透彻理解的郭军先生11月14日接受了本报专访。郭军现任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他透露,将要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会为处理此类事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操作性指导意见。

  经济观察报:很多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比较激烈的反应,企业的这些反应是正常的吗?

  郭军:这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担心,恐怕首先是源于对法律的误读。比如:企业在无定期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上,都存在相当大的误读。

  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比较,没有给企业带来什么太大的影响。因为《劳动合同法》解决的不是一个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的问题。它并没有缩短工作时间,没有提高基本工资的标准。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有很多很积极的地方。但是也可能是有些专家把所有不利于企业的规定抽出来:这个是增加了,那个是有责任了,那个是不允许了。这样企业当然是有些紧张了。

  有些企业的反映确实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过去劳动关系在无序状态下,很多企业习惯于不遵照法律,不按法律办事,现在有了规范就觉得不习惯。

  因此,我的一个判断就是,《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违法企业的成本,你不签劳动合同,可以,一个月以后要付两倍工资;但是,减少了合法企业的经营成本,因为企业的选择余地大了。

  除了误读以外,一些企业在劳动关系的价值判断上有一些错误认识。

  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经营者管理的权力是绝对的,一切都该我说了算。现在有一些约束了,工资要协商了,规章制度要上职代会讨论了,企业就感觉到负面影响,增加了成本。

  我说,如果这个叫成本的话,这是企业经营必须要付的合同成本。这种成本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经济观察报:您怎么评价近来华为等企业的行为?

  郭军:华为的问题,我们从直观的感觉上讲,这种大规模、特定时间的劳动关系异动,确实容易让人质疑其是否在规避法律。

  但是就算是刻意规避,如果华为的这种作为,没有以欺骗、胁迫、诈欺和强迫的手段进行,没有强迫职工必须接受,那么它就不算违法。劳动合同是协商建立的,也可以协商变更,协商解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华为似乎无可厚非。

  但如果把这个问题提升到另一层次,即企业的道德层次,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是否以人为本,是否积极的最大限度的满足员工的需要,那么华为的做法就是值得商榷的。

  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高限和低限。是走高限还是走低限,企业可以选择。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道德层面来考虑,但不能简单等同为违法或刻意规避法律。

  但如果说华为有一个职工是被强迫的,其他7000人也好8000人也好都是自愿的,这一个人被强迫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因此,我们对华为不能简单的作判断,要在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做判断。我认为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企业对法律的一种过度反应的表现。

  经济观察报:全国总工会对华为事件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郭军:我没有具体参与处理华为的事情。据我了解,全国总工会对华为事件进行调查,广东省总工会、深圳市总工会作了大量积极性工作。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华为的态度有了很积极的转变,表示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管理,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由于我没有对华为事件作全面的调查,因此还不能下结论。我觉得企业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做的不是很妥当,如果发现华为确实有强迫的行为,那无疑就是违法的。如果华为确实没有强迫员工,虽然这种大量的劳动合同变动可能真的不完全合理,但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我们就只能从道德层面上去评判它,而不能说华为违法,或是刻意的规避法律。

  细则有望年内出台

  经济观察报:一些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操作问题要在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具体情况如何?

  郭军:有关部门正在紧张地研究制定过程中,有望在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有一个结果。目前还没有公开讨论,很多细节还没有确定。

  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时,什么是连续十年,什么叫连续签订两次?等问题都有待于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示。

  但有些问题不是靠实施细则来解决的。有些问题必须是立法机关做立法解释。

  我们不要期待劳动合同法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要期待实施意见能解决所有问题。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新情况和问题,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并进行规范和完善。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经济观察报:劳动保障部对此有没有倾向性的意见?

  郭军:不清楚。目前来讲,还在讨论。我们希望劳动部门拿出基本意见以后,征求工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Tags:劳动合同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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