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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只是给劳动者画了一张大饼

作者:田嘉力    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22日
  《劳动合同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几天前,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接着,媒体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看来,劳动者的利益越来越受到关注和保护了。

  且慢,把《劳动合同法》视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神,未免有些“误读”。 吴邦国对即将展开的劳动法执法检查有个讲话,他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部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该法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希望通过这次检查,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以充分体现该法的立法宗旨,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注意,《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第一是“调整劳动关系”,第二才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得看明白了,别会错了意。

  据我所知,在很多企业里,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里,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不实行每周休息两天,是很普遍的现象。人大常委会即使不进行调查,也应该心里有数。问题是,人大也好,劳动监管部门也好,其他任何有执法检查权的部门也好,即使天天查,月月查,什么事都不干,光是做这个调查,调查了又能怎样?

  比如,《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还有,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资料里说:“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月1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两条其实都等于零。2月1日早已过期多时,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多的是,有哪个打工者敢站出来要求企业发双倍工资?因为不提此事,目前的这份工作尚可以保住,一提,这份工作肯定就没有了。其原因何在?是政府的态度不够强硬还是打工者的腰杆挺不直?我有些搞不明白。

  我认识一个叫老H的打工者,在某企业干了18年,企业无故将他辞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而老H就属于这个范畴。于是,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老H干了18年,老板应该支付给他36个月的工资做为赔偿金。然而,劳动管理部门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只管今年1月1日以后的事,最多责令老板给你两个月的赔偿(以今年1月1日为基准,按照“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算”,再乘以2,因此只能给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老H说,啥子《劳动合同法》哟,老子搞求不懂。

  我注意到,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这么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今的老板们谁还会害怕“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法不严,立法中先就为老板们放了水,什么“大检查”,哪个老板才会怕你!!

  所以,我觉得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法》好象是给劳动者画了一张大饼,不,是用手比划了一个大饼。想要在劳动者和老板之间保持“等距离外交”,摆出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我看是很难的。事实上,官员们能够保持中立就已经非常难得、非常高尚了,最糟的是官员有倾向性,法律条文也有倾向性,那就更糟了。就看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有什么下文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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