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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改善了社会权利结构

作者:唐学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30日
  近日,中国著名的通讯设备供应商华为公司发生了有趣的一幕:据公司要求,工龄8年以上的(大多是中层以上)骨干精英们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也就是说他们都与华为终结雇佣关系。接着,华为迅速再同他们缔结了一份新劳动合同,使他们重新回到原来的岗位,享受原来的待遇。

  实际上,这个过程包含了很多东西。华为的举动其实是在消化即将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其人力资本合约带来的潜在冲击。因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生成一种近乎于“终身雇佣”的劳动合同。

  显然,华为坚持一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也许是为了保持其内部人力资源的某种竞争性,而不愿意采纳日本式的终身雇佣制。华为也为之付出了些“解约成本”,因为解除这些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大约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是以最近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对于这些“瞬间解约”的骨干们来说,相当于他们将其过去的工龄变现了。跟过去相比,他们突然获得了一笔“工龄收入”,然后他们再被“闪电般重新雇佣”。他们在缔结新合同时表明将放弃过去的工龄。他们的工作环境跟过去没什么不同。也许,唯一不同的是,他们的工号数字突然变大了。在过去,识别华为内部人的等级的主要办法是看其工号大小,数字越小,资历越深地位越高。但现在,这个识别办法失灵了。

  毫无疑问,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和企业过去的雇佣行为的冲击是非常强烈的。例如,很多企业开始削减试用人员或临时工,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次数和时间以及试用期的工资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过去,很多企业就是采取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策略来压缩劳动者的工资。不过,很多小自由主义者发出异议,认为这是在恶化劳动力市场达成契约的自由度。他们的理由是,被雇佣者往往没有经验和资历,他们愿意放弃和削减报酬来进入该行业,获得“干中学”的机会。

  看待新《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功能以及其所面对的劳动力市场的权力结构应该放在一个更为宏阔的背景上,如果一味地用所谓的“自由度”视角,会构成一个倾向性的弱肉强食的格局。新《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一种势力上的纠偏。因为在中国,相对于雇主,工人的议价能力处于弱势。因此,需要引入法律的救济进行纠偏,即对工人处于弱势的议价能力进行“补偿”,而新《劳动合同法》就贯彻了这一思想。华为的故事也证明了新《劳动合同法》并非是管制性的,而是鼓励企业进行“补偿”的法律。新《劳动合同法》欢迎企业用补偿的方法来“绕开”,就像华为并不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它就可以同雇员商量,买断他们的工龄,让一切从新开始。

  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半吊子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总认为劳动者获得补偿是不必要的,他们津津乐道的是对资产者(物质产权)和一些寻租官僚(腐败产权)的补偿。而对劳动者人力资本和忠诚度的补偿总让他们感到刺眼,觉得这会影响企业利润、就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真实情形是,我们的劳动力定价一直很低(即使民工荒),而一些官僚对企业的寻租侵害又很高。改善劳动者权利不仅符合正义原则,长远看也会带来经济效率。如果提高它们让中国很多企业感到难堪的话,那就应该将话语的焦点放在“要求降低寻租对企业的侵害上来”,提高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
Tags:劳动合同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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