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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逃”社保 黄华华:劳动合同法不完善

作者:刘黎霞    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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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华昨日下午参加佛山组的讨论,赞扬代表提的议案有水平。
本报记者卢汉欣摄

 

 

本报讯(记者刘黎霞)“《劳动合同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这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昨日下午,针对佛山团热议的《劳动合同法》话题,省人大代表、省长黄华华说。

 

省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梁凤仪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合同,但现实是,不是企业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而是员工拒签。

 

农民工代表方卫珍补充,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与现在的社保制度有关:一是社保缴费基数过高,一个月收入1000多元的外来工可能要缴纳300多元的社保费,另外,现在社保转移续借存在障碍,员工不愿买社保,自然不愿意签合同。

 

梁凤仪说,有的企业既想用人,又无法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唯有采用自制约定,由员工写上不签劳动合同申请书,以备查核。但此举对企业、对劳动者都存在着风险,劳动者一旦推翻申请上告法院,企业违法,按没签合同论处,企业同样要赔偿,劳动者的利益矛盾增加。

 

听了代表们的讨论,黄华华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说,《劳动合同法》为何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这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个法立得好不好,要考虑全面,要慎重,不能单听一面。

 

“宪法不都是不断完善嘛,何况《劳动合同法》?”黄华华说,《劳动合同法》里还有不完善的方面,法律不完善的方面要进行调整,完善的过程更显法之重要。黄华华建议,佛山团的代表们可将对《劳动合同法》讨论的建议收集整理,在全国两会召开时由全国人大代表再提出。

 

新劳动法出台合同成卖身契

 

网友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容易把人才绑死在无前途的企业

 

针对新劳动法实施,我们有如下困惑。

 

新劳动法虽然限制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合同,解雇员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客观上,这的确保护了一部分劳动者。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直接或变相降低员工待遇,如减工资或不加工资,或增加工资的幅度极低,导致员工的实际收入远低于市场水准。那将逼迫一部分员工辞职。工龄短的员工愿意抛弃工龄,从零开始另谋高职。但对于工龄较长的员工来说,就没有这么洒脱了。如果辞职走掉,以前对用人单位的服务与贡献白白浪费,没有任何补偿。我们把青春年华献给了用人单位,有些人还落下一身病痛。

 

我们在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最近几年工资几乎没有什么增长,又减少了年终奖金。面对市场上其他公司较高的薪水待遇,我们欲去不忍,欲得不能。活活被套死了,天天期盼公司裁员或关闭的时刻到来。因此,这个合同成为“卖身契”。

 

为此,我们强烈建议新劳动法能够给出补充细则。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员工,如果主动辞职要求解除合同,企业也应该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等同裁减员工。这样也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对个人对社会都有好处。新劳动法不能为“卖身契”开方便之门。把人才“绑死”在一家没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这样起不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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