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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能本周五正式出台

作者:刘琳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10日
◆每经记者 刘琳 发自北京

    饱受争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即将迎来尘埃落定的时刻。昨日,记者从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内部人士处获悉,实施条例很有可能将在本周五正式出炉。该条例可能将在措词方式上作出调整,“扩大”企业权力,排除此前社会对新法的误读。此外,记者了解到,同样将对企业用工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工资条例》推出时间,也与外界传言相左。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该条例按照原计划在今年年底之前推出,“问题不大”。

实施条例正在最终修改

    实施条例的草案在今年5月8日公布,并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目前,这一草案已经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剩下一些非常具体的技术性问题需要处理。当然,也有可能还会在各种声音面前做最后的利益权衡,但大的改动几乎不可能再出现。”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向记者表示。陈步雷此前曾参与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他向记者透露,由于在意见征集期间,各方声音过于纷繁复杂,即使继续公开讨论,也将有太多问题“悬而难决”,现在法制办只能关起门来做最后的考量。

    国务院法制办新闻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国务院常委会对草案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

劳动合同法阻力重重

    《劳动合同法》自年初推出后,便赶上了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班车”,这无疑给此法的实施带来重重阻力。人民币升值、货币政策紧缩的背景下,新劳动合同法让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的经营雪上加霜。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代表雇主建议修改 《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同样是人大代表的山东禹王集团董事长刘锡潜就联合38位人大代表共同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此外,学界也发出反对声音。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董保华曾在7月份的北京大学学术会议上表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观赏法,没有实施的效力。“该法最终走向是用不下去,或者得不到执行。”他表示,《劳动合同法》只维护了少数缺乏竞争力的雇员长期存留于企业,却会最终导致大部分劳动者“找不到工作”。此外,这部法律会大大提高用工成本,对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巨大冲击。经济学家张五常、郎咸平也曾经表示,新劳动合同法会造成企业与职工“双输”的局面。

措词“妥协”排除误读

    那么,在这些反对声音的压力面前,实施条例是否会出现方向的扭转或重大让步?陈步雷表示:“突破性的改变是不太可能出现的”,而实施条例将做出措词上的 “妥协”,让人们感到雇主的权力“扩大”了。

    “实施条例会做出文字上的调整,使得法律条款读起来,让雇主们觉得温和一些,不再使用刺眼的措辞。”陈步雷透露。

    将要颁布的实施条例将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作出调整。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涉及到企业与员工的根本利益,因此最受关注。“实施条例将单独提出一部分,集中列出企业有权力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十四种情况。这样看起来会让人感到,企业的权力扩大了。”

    不过,这并非实质性的变动。陈步雷指出,因为在原先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同样拥有这些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力,但是这些条款散布在 “角落”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集中地提出来。

    “虽然这部法律带给中小企业的压力确实存在,但是那些反对的声音,多来自于对劳动合同法误读后,产生的恐慌情绪。”陈步雷如是感叹。显然,实施条例作出的调整,将有利于矫正人们此前出现的“误读”现象。

《企业工资条例》按时推出问题不大

    无独有偶,在《劳动合同法》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同时,《企业工资条例》的推迟问题也成为众人追逐的焦点。昨日,记者致电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他表示,实际情况与外界风传并不一样,该条例在年底以前推出,问题不大。

    苏海南谈到:“从目前来看,该条例按照原计划,应该可以在今年年底之前推出。”《工资增长机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由发改委、国资委、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参与制定。该条例可能将制定工资与CPI挂钩机制,并规定经营者与一般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法律化,从而有可能大幅度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对此,陈步雷表示,考虑到中小企业在今年出现的生存危机,即使该条例仍然如期在年内推出,具体条款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做温和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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