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网 | 司法解释 | 合同范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劳动合同法实务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规
  • 劳动合同法立法
  • 劳动合同法培训
  • 劳动合同法论坛
 >> 最新文章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与应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新闻单位用工如
《劳动合同法》:我被“华为”撞
解读劳动合同法:暖春还是寒冬
劳动合同法今起施行:签合同是不能
最新披露: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主
新法实施前夜企业多招应对 资历审
《劳动合同法》细则迟迟不出台,
劳动部门:给钱“不是可以强行解
华为通报“7000人离职”事件最后
 >> 阅读排行
全国职工《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司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2月前出台
先辞职后续签 员工工龄没有断
劳动仲裁制度改革向何处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该如何解
各方翘首以待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企业有对策?
最新披露: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主
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合同法》的
 >> 推荐文章
李迎春律师接受香港《明报》记者
各方翘首以待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全国职工《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
深圳市公布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粤劳动保障厅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铁饭碗时代再临
全国职工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
王文珍解读劳动合同法
广东部署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
当前位置:劳动合同法网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浏览文章

劳动部门:给钱“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作者:    来源:新华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7日

    新华社上海12月26日电(记者高路)《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在劳资争议调解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相关法规存在误解,认为《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和“以1个月工资代替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金”,就可以随意和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解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企业上述理解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企业解约需符合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也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专家指出,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现行的解约规定,并加重了违法责任。当前企业应正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行事,不能本末倒置误读法律。

Tags: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华为通报“7000人离职”事件最后结果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细则迟迟不出台,企业喊“头疼”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2006-2008 劳动合同法网 www.ldht.org 粤ICP备06079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