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及应对措施
时间: 2007年8月28日(星期二)全天,9:30-17:00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9号广州悦华大厦(广东法官学院)。
费用: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1000元、2人参加的每人900元,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800元。
优惠:2007年8月10日前付款的,按上述收费标准8折优惠;8月24日前付款的,9折优惠;
付款方式:汇款/转帐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市南山支行
用户名:深圳市法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3083 5742 10001
参加对象: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工会干部及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企业法律顾问等。
主办单位:劳动仲裁网(www.ldzc.com)
劳动合同法网(www.ldht.org)
深圳市法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755-86264811 86264812 13828868588
传真:0755-86264812
联系人:周先生
主讲:李迎春律师,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中国劳动学会会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负责人,劳动法专家,执业十年,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为深圳上百家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多次受邀为大型企业讲授劳动争议课程,曾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The Hong Kong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邀请,赴港为香港知名企业进行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
王肇文律师: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仲裁网广州分站首席律师,对劳动法有深入的研究。
课程特点:
“到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半年时间,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学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的用工风险降到最低,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多位劳动法律专家在劳动合同法刚通过时,便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提醒。
本课程与其它的劳动合同法培训相比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
1、本课程不像其它《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一样讲述枯燥的法律理论浪费学员宝贵的时间,我们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
2、本课程不因《劳动合同法》而单纯的讲述《劳动合同法》,课程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劳动法律师构思设计,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巧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用人单位能够在基本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精髓及专业律师在长期实务工作中总结出的司法实践经验,从而让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不再手足无措,仓促应对而导致频频败诉!
课程大纲:
一、深度剖析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先后四次审议过程中的妥协与平衡,焦点条款先后变化对企业用工带来的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实务
1、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中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以及协商制度的建立与风险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实际上会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难以制定和实施,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3、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规章制度到底如何公示才能够更有利于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几种方法;
4、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5、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6、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的强制性要求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
7、出于保密的需要,用人单位一般不愿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新招用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8、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显著变化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深远影响;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劳动者工作10年以上,又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将一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获得支持?
9、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必备条款?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法定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0、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的新规定及试用期内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试用期可订立多长?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手册或入职登记表规定试用期是否有效?订立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试用期工资标准如何订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
11、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有何不同?违反服务期约定和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法律后果有何不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12、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及其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影响;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期限有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
13、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应用及限制;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
1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辞退劳动者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15、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应对?
16、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及有效规避其中的劳动争议风险的措施;
1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
18、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何辞退严重违纪员工?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用人单位举证方法及技巧;如何制作一份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应诉时更好的举证的辞退书?制作辞退书时有何技巧?
2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有何风险?
21、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何有效应对?
2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及标准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适用范围?
2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如何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用人单位能否暂扣经济补偿金不予支付?
2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员工拒绝签收时企业如何应对,如何送达?
25、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即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及实例分析;
2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即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及实例分析;
27、用人单位一直按照约定的月薪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也从未有异议,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这是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常遇到的情况,司法解释二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全新定义,劳动者可追溯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及巧妙应对?
28、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争议的新规定及其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影响;
29、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全新规定及其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影响;
30、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及其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
3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跨越新法和旧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如何适用法律及实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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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互动交流,专业劳动法律师现场解答学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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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州悦华大厦地图:

| 乘车指南 | 138、17、177、178、13、194、197、210、214、242、224、243、234、235、240、248、245、269、549、560、561、50(岗顶站下) |
报名方式:
1、书面报名:下载报名表,填写后传真至0755-86264812进行确认,点击下载>>>报名确认表
2、电话报名:拨打联系电话0755-86264811 进行报名;
3、在线报名:在线填写下面的《劳动法课程培训报名表》进行报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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