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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解读与运用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9月26日

课程背景:2008年9月18日,我国首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上获得通过,并将从11月1日起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作出了很多创新规定,及时学习其核心条款并从操作角度把握其含义至关重要。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先后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猛,数量差不多占到全国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往往疲于应付,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加上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仍有许多条款规定得比较模糊,也导致了用人单位在执行法律时感到困惑不解,同时也导致了仲裁委或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政出多门,裁判没有统一标准。为了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裁判尺度,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不明确的地方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对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劣势的用人单位作出了一些有利的规定,本次课程将由知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带你深入学习最新指导意见,深刻掌握司法实践中卓有成效的操作技巧,让你在劳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课程时间:

 

深圳市:2008年10月15日,深圳富临大酒店,深圳市和平路1085号,李迎春律师主讲

 

深圳10月1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新课程:点击:/Html/px/peixun/387839804.html


费用:参加者需交纳研讨费1500元(含讲义、五星级酒店午餐、茶水、纸笔等)。    

         

报名限额:为保证课程质量,人数限制、小班授课,请提前报名或预定。 

付款方式:汇款/转帐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南山支行
      用户名:深圳市法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3083 5742 10001


参加对象: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工会干部及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企业法律顾问等。


主办单位:
深圳市法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网(www.ldht.org)

咨询电话:0755-61522988 13828868588 传真:0755-61152444

 

电子信箱:szfaheng@gmail.com   
联系人:周先生


主讲: 李迎春律师,执业十一年,专业方向为劳动法、公司法。大学客座教授,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协会指导老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成员,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劳动合同法网顾问,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劳动法专家,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和多家杂志社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应邀在国内著名学府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做主题演讲,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The Hong Kong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邀请在香港成功举行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由于在劳动法实务研究领域的专业表现,曾接受过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专访,先后接受香港《南华早报》、香港《明报》、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中欧商业评论》、美国《希望之声》、深圳电视台、茂名电视台、《南方都市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深圳晚报》、《深圳商报》、ChinaByte、《华夏时报》、《上海国资》、《辽宁法制报》等媒体采访。在理论研究方面,发表过大量劳动法律研究文章,被各大媒体广为转载。著有《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劳动合同法律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职场法律指南-劳动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合同HR指引:条款拟定与风险提示》(法律出版社)。

 

     在法律实务操作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为众多大中型企业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在深圳、广州、上海、长沙、南昌、兰州、贵阳、惠州、常熟、常州、晋江、湛江、茂名、汕尾、成都、东莞、青岛、厦门等地多次举办劳动法实务操作课程,为众多的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培训服务,近期提供过培训咨询的企业包括诺基亚、深圳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广州本田、燃气集团、巴士集团、恒安集团、巴陵石化、四川航空、丝宝日化、甘肃电力、宜家、碧桂园、青岛啤酒、光明乳业、中国湛江港、招商局集团、中铁四局、中建五局、中建三局、中建二局、香港中旅集团、生益科技、中兴通讯(香港)、粤海控股、华润集团、信利集团、科龙电器、步步高、金宝电子、技嘉电子、名冠集团、润迅通讯、宝信软件、苏宁电器、创科集团、华阳集团、新美亚、飞毛腿集团、海印永业、茂名电信、荣事达、大富豪家具、先锋科技、长电科技、新世纪房地产、皇朝家私、方中集团、曼妮芬集团、富安娜、安防科技、戴德梁行、茂业集团、中天置业、中海物业、京信通信、 广钢气体、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梅山糖业、永发集团、贝尔高林、维多利亚工业集团、珂迪树脂、中远物流(cosco)、宝供物流等数百家企业。


 


课程特点:

本课程与其它的劳动法培训课程相比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

1、本课程不像其它劳动法培训课程一样讲述枯燥的法律理论浪费学员宝贵的时间,我们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我们深知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因此,我们90%以上的内容是在讲述实务操作中的操作细节,这些,才是企业参加法律培训课程的真正意义所在;


2、我们有着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更深刻了解企业需要的是什么,我们针对企业的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不再被动;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核心条款解读与运用


一、促进条例关于劳动关系定义的理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二、从实务操作角度解读用人单位享有的四项权力及履行的六项义务;
三、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的操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示的技巧与方法;
四、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五、实践中如何理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进行罚款的金额限制;如何理解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适用技巧;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等于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等于续订劳动合同?
九、实践中如何掌握续订劳动合同的时机?
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十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运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处理;
十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每周休息两天的规定?只休息一天,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十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十四、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的运用;集体协商的要求;
十五、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分析;
十六、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的建立与操作指引;
十七、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十八、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十九、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新规定解读;
二十、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促进条例最新规定的法律后果解读;
二十一、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解读;
二十二、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操作才能够最大限度控制加班工资成本?操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第二部分:广东省最新指导意见解读与企业操作技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哪些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司法实践中哪些特殊的争议也列入劳动争议范围?
二、破产案件中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救济途径;
三、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争议的处理;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以及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劳动者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有救济途径吗?
五、哪些案件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终结后,劳动者有何救济途径,对用人单位有何影响?
六、哪些案件可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后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寻求救济途径?
七、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实践中如何申请撤销?
八、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但未作工伤认定书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九、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劳动者特意拖到2008年5月1日后才申请仲裁的,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进行庭审抗辩?
十、退休返聘的风险分析以及应对;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
十一、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未办理就业证,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十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有何应对之策?
十四、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部分劳动者出于不正当目的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风险?用人单位有何应对之策?
十五、用人单位在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哪些方法不可取,哪些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
十六、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十七、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操作?
十八、竞业限制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公平合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如何签订一份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
十九、用人单位如何有效的控制加班工资成本?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够在仲裁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十、加班工资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如何举证才能够获得支持?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对考勤记录如何进行有效管理?
二十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新旧法,如何计算赔偿金?

 


 


在线报名(0755-61522988  1382886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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