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劳动仲裁网 | 司法解释 | 合同范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劳动合同法资讯
  • 劳动合同法实务
  • 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规
  • 劳动合同法立法
  • 劳动合同法培训
  • 劳动合同法论坛
 >> 最新文章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
劳务派遣同样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末位淘汰”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多长期限最为合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劳动合同法实务分析:对电信用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违约
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应符合法律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的程序及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
 >> 阅读排行
实例解读劳动合同法四大过渡条款
光荣与梦想:劳动合同法十大突破
劳动合同法过渡性条款的设计缺陷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最后谁是胜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的工资
讨论:服务刚满十年,公司有权不
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解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问
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法律适用指
 >> 推荐文章
李迎春律师点评东莞市职工劳动合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合同法你准备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现行法规政
劳动合同法200问(完全版)
劳动合同法,企业不要侥幸面对
起草专家刘铁山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25个模糊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181-2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200题(161-1
当前位置:劳动合同法网 >> 劳动合同法实务 >> 劳动合同法实务 >> 浏览文章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作者: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1日


    【问题释解】《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法该条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却天壤之别,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看,第一种意见更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条文文意看,第二种意见也有道理。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相关案例】吴某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本案中吴某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吴某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合同到期后吴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实务操作指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作出选择。


 

Tags:劳动合同法实务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
下一篇: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的程序及形式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2006-2008 劳动合同法网 www.ldht.org 粤ICP备06079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