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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如何应对?

作者:冯小静    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26日
本报讯 记者冯小静报道:“如果要请一个40岁的阿姨来擦桌子扫地,会出现什么状况?”昨日,中国著名劳动法律专家、新劳动合同法大争论的标志性人物董保华教授在广州一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研讨会上,给在场的200多名广州的人力资源专员这么  
一个“难题”。而本报今年7月曾报道广州有企业赶在“临界”时段炒掉员工,这也反映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面对新法无所适从。

“如果跟这个阿姨签一年合同,一年之后,觉得她干得不错,再签一年,那么两次合同之后,就要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不跟她签合同,那么成立事实的劳动关系后,更要支付双倍的工资,愈一年的,照样转为‘无固定期限’。”董保华表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方面比旧法(《劳动法》)更加完善,但另一方面,却令用人单位丧失了部分主动权,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争议的焦点。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中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期限,这意味着“终身雇佣”,但这个“终身”是有标准的,是指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时止。在上述例子中,假如那位“阿姨”40岁前从未购买养老保险,那么企业还必须“供养”她至少15年。这让不少企业感到“头痛”。

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则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少到场的企业都表示理解,这个提法与旧法一致。但对于新增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要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一项,有企业认为这样给企业的用工带来很大的风险。某私企人力资源总监张先生表示,如果他们聘用一个刚毕业大学毕业生,两年一签,一旦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发现该大学生虽然没有大错,但不再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炒,违法;不炒,企业怎么办?

董保华表示,新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方面“收得更紧”,设置了重重“关卡”,这令用人单位不再能随随便便炒掉员工。合同无期限,解除合同又很困难,“此举帮助了劳动者重拾“铁饭碗”。董保华如此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还指出,在新旧两法的对比上,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旧法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新法中,则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主动权几乎都掌握在劳动者手上。

劳动者的权益有法律给予了极大的保障,那么企业如何应对,才能顺利“过渡”?董保华给出一些建议:一方面,企业可以设法缩减延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可以通过对内部岗位的分类,确定合同签订的类型,弹性控制;还可以优先使用派遣、外包等方式控制用工的规模。另一方面,企业应该尽快完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管理和配套制度,包括设计合同文本,设定有期限岗位,设计岗位与工资相联系的薪资制度。
Tags: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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