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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专家刘铁山解读劳动合同法

作者:孙明鑫    来源:沈阳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27日

    变化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维权范围

    案例:李某是民办学校教师,一年后,因工作上不如意想换个单位,但因校方拖欠其仨月工资而犹豫不决。他咨询过劳动部门,被告知民办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刘铁山: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等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变化二:签约两次后应签长期限合同

    案例:30岁的洪某在外企工作4年了,与公司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压力很大,总担心单位淘汰,所以天天加班图好的表现。

    刘铁山:以前的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长期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变化三:派遣人员受损害双方赔偿

    案例:齐女士与人才中心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大公司做会计,不幸的是,她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造成残疾,无法正常工作,但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中心又找种种理由推托。

    刘铁山: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以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会互相推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四:炒老板鱿鱼不必付违约金

    案例:在某汽车修配厂工作的几位维修工,因嫌公司待遇不好,想辞职跳槽。但老板认为,维修技术是公司培养出来的,便向他们索赔每人上万元的违约金。

    刘铁山: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变化五:不签合同月付双薪处罚

    案例:黄某应聘于一家外企,工作四个多月后,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发给他的工资也低于其他员工工资标准。

    刘铁山:《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严厉处罚规定;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变化六:职工有权参与规章制度制订

    案例:某纺织厂为约束员工,制订了一些严厉的规章制度,员工们议论纷纷,但厂方认为,他是老板,厂里的制度就应该由他制订。

    刘铁山:《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孙明鑫)

Tags: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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