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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多长期限最为合适

作者:    来源:重庆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5日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首次合同,究竟签几年比较好呢?《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来渝讲解这部法律时,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3年,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都是最合适的。


签1年、20年都不好

 
  “有的企业明年起,打算还是和以前一样,和员工一年一签。这是非常笨的做法,因为第二年就又得面临是否和员工续签合同的问题,仅一年时间,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常凯说。
  “还有的企业打算和员工签2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以为员工一般来说干不到这么久,可以避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同样不能规避中途解雇员工带来的赔偿问题。因此,也是不可取的。”常凯说。

 

签3年对双方有利

 
  首次固定期限合同究竟签几年好呢?常凯说,3年是一个比较好的期限。
  “一个员工,3年时间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能力,是不是在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是否需要继续留用。”他说,而员工一方,用3年时间,也可以看清所在的企业,到底是否适合自己,有没有发展前途。

 
“临界时间”别解雇员工

 
  “有的企业主,打算和员工签个5年、1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一两个月将其解聘了,这样做,很可能会得不偿失!”常凯说。
  他说:“这种解雇是无法规避每年3个月的赔偿的,而且这个员工在企业干了这么多年,积累的经验为企业带来的财富是难以估计的,新招聘员工未必能为企业带来这么大的价值。”

 
企业别搞内部霸王条款

 
  “就算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也不是铁饭碗,依旧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其解雇,不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合理,不合理的规章,制定再多也没有意义。”
  常凯教授说,有的企业,打算马上把“三天旷工即解聘”写入规章,这和国家关于15天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矛盾的,也是无效的。他还举例,把“每天上午只能上两次厕所”等写入企业规章,员工就算违反了,企业也是无权解雇的。


Tags:劳动合同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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