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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律师点评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稿)

作者:李迎春律师    来源:劳动合同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5日

     东莞市劳动行政部门近日制作了一个新法下的《劳动合同范本》初稿,本人对该范本初稿发表如下的点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东莞市劳动局

东劳关函[2007]3号

 

征求《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稿)》意见的函

 

市外商协会、市台商协会、市个体零售商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定了本市将2008年实行的《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稿)》文本,具体见附件。

现征求贵单位对《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稿)》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复我们。

联系人:罗少伟

联系电话:22203613、(传真)22203621、22203613

 

 

 

附件:

《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稿)》

 

 

 

东莞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劳动局劳动关系科                2007年10月17日印发

附件:《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稿)》——

 

 

编  号:

 

 

东莞市职工

 

 

劳

 

动

 

合

 

同

 

 

 

 

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局印制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甲方)确定招用劳动者(乙方)后,需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乙方口头同意录用而不愿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作不同意招用处理;乙方同意签订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上不签订本合同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三、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五、工时制度分为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点评:第(3)项应当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否则实践中无法操作,合同到底在什么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极易产生争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点评:为了避免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本条还可注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       市      镇街(区)     

社区(村)厂区(公司、门店)的            部门              岗位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甲乙双方并按以下第(   )项明确:

(1)乙方工作的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的岗位,属于国家规定的需安全、卫生和职业特殊保护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有可能对乙方身体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                          

                                                   方面造成损害。

    甲方将按特殊岗位和工种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安全、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护知识培训和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点评:本条内容来源于《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该条款是否还会保留是个未知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临时调动也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如果劳动合同中出现本条内容,用人单位可能会因此而“经常性”的对劳动者进行临时调动,这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因此,本条规定有违法嫌疑,作为劳动合同范本,不应当使用有争议的条款。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甲方经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以     (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综合总工时符合国家规定。

点评:第(2)项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意义上的加班是不正确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仍视为加班,需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  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本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节日假、年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执行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1)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计时工资:岗位工种标准为         元/时,来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3)计件工资:甲方按公布的本单位制定计件单价制度,来确定乙方的计件工价及计付乙方的月工资。

(4)不定时工资或固定工资:       元/月。

点评:法律上并无不定时工资和固定工资的概念,本条规定还可能会误导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订立“固定工资”后,就无需再支付加班工资了。

    第十条  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点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适时调整乙方工资”,调整工资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日如期支付     (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点评:既然明确了具体的支付日期,“如期“二字似乎显得多余。“如期”改为“足额”更为恰当。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比例分别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规定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点评:“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似乎不当,乙方参加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虽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按照本条的表述就显得很不专业。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护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须自觉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津贴,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点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纪律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纪律完全可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点评:仅专项专业技术培训并不能约定服务期,还必须符合“专项费用”的条件,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另外,将培训协议条款放在“劳动纪律”下,感觉不伦不类。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年限、限制期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点评: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合同双方意思自治。本条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为双方的义务,显然不当。另外,保密协议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协议。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

点评: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一个变更协议就行了,无需“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本条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

点评: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政府机关制作的劳动合同范本还使用“除名”这类词语,太不专业了。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点评: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条将二者区别混为一谈,将会导致实践中很多争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提前3天通知和告知原因);(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罢工及怠工、不良行为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经教育不改被给予开除处分的;(3)乙方服兵役、出境定居、自费留学和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5)甲方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乙方工资的;(6)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严重危害乙方健康的:(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本条(1)~(2)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按本条(3)~(7)项解除合同的,除乙方离职出境定居按规定需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外,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属本条(8)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点评: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条款中,并未规定“罢工及怠工”为解除条件,况且根据国际劳工条约,“罢工”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另有部分条款来源于《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在新法环境下,这些老规定并不一定会执行。作为劳动行政机关制定的范本,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尽量避免有争议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3)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乙方的,或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允许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点评:劳动合同法下,应当规范用词,统一使用“劳动合同解除”,不使用“辞退”这种20年前的名词。其中第(3)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出入,第(4)项不妥,预告性解除(无过失性解除)条件是法定的,不能由规章制度创设。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或照顾家庭等原因而要离职的;(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终结而本人要求离职的;(3)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允许乙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性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并未规定劳动者也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

本条中属甲方辞退(1)~(3)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需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属本条乙方辞职(1)~(2)项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项须按规定支付工伤相关待遇。属本条甲方辞退(4)和乙方辞职(3)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按法律、法规和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点评:按照劳动部对医疗补助费支付条件的解释,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是构成5-10级伤残,并非只要患病就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本条有误导性。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严重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开除、除名或辞退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且本人不要求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治疗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在乙方正享受法定节日、各种假期及补休中的;(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开除、除名或辞退”建议还是以解除劳动合同代替。用词规范是文书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