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后记:本系列解读系全国人大法工委所编写,劳动合同法网首发,具有准确性、权威性的特点,希望读者好好领会,正确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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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 劳务派遣 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 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 由承...